这样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我在某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已多月,公司一直未与我签劳动合同,最近让全部员工签订一份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中写道“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但并未明确说明“公司的竞争者”到底是指什么区域范围内的哪些行业与哪些职位,亦未明确约定补偿金的金额、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方式,只写了一句“甲方按《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但据我所知,似乎并不存在《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这样的法律法规;另外,据我所知,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争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问题一:根据以上几个疑问,是否可以判断该份协议无效,假如是无效协议,即便我签了是否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二,假如公司一直不与我签劳动合同,在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我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问题三,我并不认为我掌握了公司的什么商业秘密,不应该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但老板却说“我说什么是商业秘密就是商业秘密”,所谓的商业秘密是否由公司说了算?假如实际上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商业秘密,却要求员工都要签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做是否合法?假如我签了这份协议,是否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