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合约未到期还车合约时间是200…

出租车合约未到期还车合约时间是2009年12月到2012年5月,本人以第三方的身份(即丙方)签署了合约;2010年初本人接手出租车,与乙方签订合约;在此之前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合约,乙方已经交付了10000元人民币的押金。在一番协议后,本人可暂时不交付押金给甲方,由乙方继续支付,等本人有足够的资金后再返还给乙方(前提是本人按时每月的6日之前交付租金7600元人民币),否则乙方可以作收车处理;到2010年4月初(4月9日),本人以私人理由不想继续租车,自觉把出租车交还给乙方;乙方却以找不到其他司机代租为由,没收本人身份证,还说要告本人,要本人清还10000元人民币的押金。请问郑律师,乙方有权告本人吗?本人需要赔偿乙方的押金10000元人民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