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用哪一次鉴定为准?我母亲1940年10月出生,2008年9月12日在江西南昌某商场购物时因积水滑倒造成骨折,住院治疗后于2009年5月做了伤残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分级》评定九级,当时商场还是等下次做钢板坼除术后再进行理赔。等到09年年底第二次手术做完后,商场又告知我方说上次所做鉴定不符合要求,当事人不是本单位职工必须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重做鉴定,否则免谈。不得于我们只好于2010年2月10日再次按其要求重做鉴定评定为十级。现在我想问律师,我们到底该按哪次鉴定为准?伤残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是按事故发生时实际年龄,还是按鉴定时间的实际年龄计算?急盼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