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10年…

劳动纠纷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10年3月17日到2010年6月17日到海宁市xx服饰公司工作,本人在工作期间感觉该公司存在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事实: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私自扣押劳动者两个月工资,而且每个只支付500~1000元的生活费,剩余到年底结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实行强制性加班,不加班需要请假,加班不请假算旷工。而且每次加班不低于3个小时,每次加班费总共只有2元。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放15天假,而且放假没有给工人任何补贴,放假也没有工资。而且公司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仍然按嘉兴市劳动局颁布的2008年9月1日的最低劳动工资标准计算工资(合同上有标注)。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拒绝接受本人辞职,同时也拒绝支付本人所有工资。用人单位仍坚持让本人再工作一个月时间,而且工作一个月后公司只愿意支付本人总工资的58%,其余的不愿支付。本人感觉严重侵权,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所以求助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