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虽然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工资单、工资银行卡和出勤记录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的事实单一劳动关系。仲裁员要申请人提交档案关系证明。申请人担心个人名誉会受到被申请人报复侵害。出于保护个人名誉,防范受到被申请人侵害,不提供档案关系证明可能有什么后果?最不利的后果是什么?明知本人档案关系放在其他地方,却仍然一直专职聘用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有责任?注:申请人劳动仲裁的请求只是针对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没有提出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请求。即使本人档案关系存放别处,没有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必须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没有禁止性规定,法律上也没有劳动者不签合同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