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经予的经济补偿是否以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为基数我是一家广州国企的员工,入公司时谈的薪水是每月7000元,其中岗位工资3000元,月绩效奖金4000元,后来发工资时发现每月绩效奖金会在10%上下变动。和公司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上岗位工资也是3000元,2009年收入(加上奖金)平均每月9000元。我想问的是公司现在不和我续签合同了,要给我3个月的经济补偿,是3000*3还是7000*3还是9000*3元?如果是3000*3的话,公司通过这种操作方式(将薪水分为岗位工资和月绩效奖金而且月绩效奖金比岗位工资多)来减少对员工的补偿就没有什么处理办法吗?请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