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我是2005年1月进浙江上…

经济补偿金我是2005年1月进浙江上于假日宾馆做工.跟我签的前一份合同期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后一份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8年4月1日起.期中试用期为___个月,即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宾馆于2010年2月28日发了通知;说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3月31日期限界满;因本单位的房屋租赁也已到期,能否续租未定,如能续租单位将书面通知您,并与您续订劳动合同.结果到3月30日说只给我2008年后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可以要求2005年至2008年的经济补偿金吗?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吗?